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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金

发表时间:2026-05-12 11:09:05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履行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约束双方履约行为、弥补违约损失的核心条款,关系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和纠纷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发包方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等。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通常约定按日计算,比例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通常约定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同时约定最高限额;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金,通常约定为合同总价的 1%-5%。

  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法院会如何调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还能适用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随之无效,不能直接适用,但守约方可以主张赔偿实际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自然也无效。因此,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违约方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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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秀伟 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

擅长: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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