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配送途中坠机伤人,运营人、制造商过错如何推定?
无人机配送途中坠机伤人事件中,运营人与制造商的过错推定规则可分别从运营责任、产品责任两个维度界定,均有明确的现行法依据与法理支撑。 针对运营人,首先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只要发生坠机致人损害的客观结果,直接推定运营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度危险责任章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无人机运营人作为配送活动的发起者、飞行行为的管控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飞行资质核验、空域与飞行计划报备、无人机日常检修维护、操作人员培训、飞行环境风险排查等。只要发生坠机伤人的损害结果,即可推定运营人未完全履行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运营人仅能通过举证证明损害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已完全履行全部法定安全义务仍无法避免坠机等法定情形,才能推翻过错推定,减免自身责任。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报偿理论与风险控制理论:运营人从无人机配送活动中获取经营利益,同时具备最强的风险防控能力,由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符合利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原则。 针对制造商,适用附条件的过错推定规则:只有当运营人或受害人举证证明坠机系无人机本身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明缺陷时,才推定制造商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产品责任相关规则,制造商对其生产的无人机负有法定的质量保障义务,只要产品缺陷与坠机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推定制造商未尽质量管控义务存在过错。制造商仅能通过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损害系受害人违规操作、现有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发现缺陷等法定免责情形,才能推翻过错推定。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消费者倾斜保护原则,制造商作为产品的设计者与生产者,对产品性能的了解程度远高于使用者,由其承担过错推定责任,能够倒逼制造商提升产品安全性能。
无人机配送坠机伤人后,受害人可以同时向运营人和制造商主张赔偿吗?
受害人有权同时向运营人和制造商主张赔偿,二者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3条、第1238条的规定,产品责任与民用航空器运营责任均属于法定的无过错责任范畴,两种责任的成立互不冲突,只要损害结果同时符合两类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即可选择向其中一方主张全部赔偿,也可以同时向两方主张赔偿。从责任构成来看,运营人只要不能举证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就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制造商只要不能举证产品不存在缺陷,也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两类责任的认定互不干扰。该规则的核心法理是充分救济受害人,避免责任主体互相推诿导致受害人求偿无门。在责任分担层面,若运营人已完全履行法定安全义务,坠机完全由产品缺陷导致,运营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制造商全额追偿;若坠机完全由运营人操作不当、未履行报备义务等原因导致,制造商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营人全额追偿;若双方均存在过错,比如运营人未尽检修义务、制造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二者共同导致坠机结果发生,则承担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最终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无人机配送前已经购买了第三方责任险,能否直接免除运营人或者制造商的赔偿责任?
购买第三方责任险不能直接免除运营人或制造商的法定赔偿责任。第三方责任险属于商业责任保险范畴,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基于保险合同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运营人、制造商对受害人承担的是法定侵权责任,二者属于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保险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受害人的法定求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也就是说,第三方责任险的功能是分散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而非豁免其法定责任,若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受害人仍然有权就不足部分向运营人或制造商主张赔偿。从法理层面看,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是降低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但不能以损害受害人的求偿权为代价,即便运营人已经投保,受害人仍然有权选择直接向运营人或制造商主张全额赔偿,无需优先走保险理赔程序。此外,若坠机系制造商产品缺陷导致,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保险金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制造商代位求偿,制造商的赔偿责任不会因为运营人购买了保险而灭失。
如果无人机坠机是因为飞行空域内其他无线电干扰导致的,过错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因第三方无线电干扰导致无人机坠机伤人的,仍然首先推定运营人存在过错,运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施干扰行为的第三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5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该规定仅调整侵权责任的最终分担,不能直接对抗受害人的求偿权,运营人作为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仍然需要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过错第三方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若第三方违规施放无线电干扰导致无人机坠机,第三方属于最终的过错责任人,需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若运营人本身也存在过错,比如未按照规定申请合法飞行空域、未配备符合标准的抗干扰设备、飞行前未对空域电磁环境进行风险排查,那么运营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自身过错比例与第三方分担最终赔偿责任。如果无线电干扰来自合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运营人作为高度危险活动的发起者,仍然需要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若相关无线电业务运营方未履行提前告知等义务,运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对应份额。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受害人优先保护原则,相较于第三方过错的追责成本,受害人的损失救济具有优先级,由运营人先行赔付能够最大限度降低受害人的求偿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