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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层层转包后欠付的工程款该找谁来承担清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6-08-28 09:18:02

2026-08-28  菅秀伟律师 法妞问答

工程层层转包后欠付的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向三类主体主张清偿责任,分别是与自身存在直接转包/分包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所有中间环节的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建设项目的发包人,三类主体的责任范围各有明确法律界定。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也禁止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因此层层转包过程中签署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上述规则的核心法理基础包含两层,一是非法行为不受保护,所有参与层层转包的主体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不得通过转包行为转嫁付款责任、赚取差价后逃避义务;二是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大多直接对接农民工群体,工程款中包含大量工人工资成本,有限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直接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能够减少付款流程的中间环节,避免上游主体截留款项,有效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此外还要注意,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其欠付上游承包主体的到期工程款为限,不超出其本身应当履行的付款义务范畴,不会额外加重发包人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首先,案涉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无论转包合同是否有效,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实际施工人即可主张对应工程款;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关依据来自《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建工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其次,主张权利的主体需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法定认定标准,即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仅负责工程中介居间、劳务辅助的主体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畴,不能适用上述特殊规则主张工程款,需要举证的材料通常包括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工程签证单、与上游转包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明自身实际履行了施工义务。最后,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若转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付款节点,比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款的95%、质保期届满后支付剩余5%质保金,实际施工人主张对应款项时需要举证证明相关付款条件已经满足,若双方已经完成结算的,可以直接依据结算协议主张款项,未完成结算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该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务性,施工方的核心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对应享有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要求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避免无关主体恶意主张工程款,扰乱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结算秩序。

如果发包人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还需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吗?

发包人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的,无需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清偿责任。《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发包人责任属于有限责任,仅在其欠付上游承包主体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若发包人已经按照其与总承包方或者直接签约的承包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付清了全部到期应付工程款,即便中间转包环节存在欠付情形,实际施工人也无权要求发包人重复承担付款责任。司法实践中,发包人需要对其已付清工程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据包括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全部工程款的支付凭证、对应款项的完税证明、双方确认的对账函等,若发包人无法举证证明已付款金额,或者不能举证证明已付款满足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要求,法院可能会判决发包人在未查明付清的款项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发包人明知承包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仍然与承包方恶意串通拖延支付工程款,或者直接向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转包工程的,即便其主张已经付清款项,也可能因自身存在过错被判决对实际施工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合同相对性的有限突破原则,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原本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责任是出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特殊政策考量,该责任设置不能超出发包人的预期,也不能要求发包人就同一工程承担两次付款义务,否则会不合理增加发包人的交易成本,反而不利于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层层转包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层层转包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工解释一》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前述主体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转包合同是否有效,实际施工人作为工程的实际建设主体,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即便发包人对转包行为知情且未提出异议,也不能免除实际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如果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财产损失,或者因质量缺陷导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实际施工人还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如果质量问题是因上游转包方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擅自变更设计要求导致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过错的上游主体追偿,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包人承担质量责任。该规则的法理基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对应也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的法定责任,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要求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共同对质量负责,避免层层转包的各主体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从责任设置上倒逼施工主体规范施工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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菅秀伟 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

擅长: 劳动工伤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建筑工程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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