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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了假药不再"连带受罚":5月15日新规给守法药企的免责通道和操作清单

发表时间:2026-08-27 10:31:26

做药品生意的老板大概都怕一件事:自己明明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验收手续也做了,结果监管部门查出这批药是假药或劣药,自己跟着挨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信用档案留记录,一套下来不仅亏钱,还影响后续经营。

2026年5月15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八十六条专门给守法经营的企业开了一道"免责通道":只要你尽到了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经营的是假药、劣药,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这可能是近年来对药品经营企业最实在的一条利好。但它不是万能的——有三个硬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而且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此免除。今天就来拆解这条新规,帮各位老板理清楚:到底怎样才算"尽职",免罚清单怎么列。

一、从"减轻处罚"到"免予处罚":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先说清楚这条新规到底改了什么。

2024年版的旧条例第七十五条也有类似条款,但本质上是"减轻处罚"——即便企业无主观过错,仍然要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换句话说,药虽然不是你造假的,钱虽然不是你恶意赚的,但货要没收、收益要上缴,处罚记录还可能进信用档案,影响后续招标和评级。很多老板觉得冤,但没办法,法规就是这么写的。

2026年新条例第八十六条把规则改成了"免予行政处罚",核心变化有两个:

第一,彻底取消没收违法所得。以前无过错也得把卖药赚的钱交出去,现在不用了。企业只损失那批假劣药品的进货成本,不需要再额外承担经济处罚。

第二,明确不予行政处罚,处置记录不记入行政处罚档案。这意味着企业的信用评级、市场准入不会因为这件事受到负面影响。对于参加集采、需要招投标的企业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

另外,新规用"收缴"替代了原来的"没收"。"收缴"不是行政处罚,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处理措施——把问题药品从流通渠道中拿出来,防止继续危害公众健康。法律性质完全不同,对企业的影响也完全不同。

二、免责的三个硬条件:缺一个都不行

免罚不是无条件送的,第八十六条给了一个前提:"依法履行相关法规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根据现行有效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药品领域要认定"履职尽责",需要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条件一:进货渠道合法。也就是说,你的供货方必须有合法资质,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齐全,而且这些资质是真实有效的。如果供货方资质有问题,或者你明知对方资质不全还进货,这个条件就不满足。

条件二:采购验收记录真实完整。每一笔进货都要有验收记录,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供货单位、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信息,而且这些记录必须和实际操作一致。事后补的、对不上的、缺项少项的,都算"不完整"。

条件三:储存、养护、销售及运输各环节全程合规,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药品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比如冷链药品的温湿度记录、阴凉储存的温度控制等。如果验收环节做得很好,但储存环节有漏洞,比如温湿度记录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照样不满足条件。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是"且"的关系,不是"或"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药品领域的尽职认定标准比医疗器械、化妆品更严格——后两者只需要满足前两项即可,药品领域三项全要。原因很简单:药品的理化属性决定了它对全链条环境管控的要求更高,一旦某个环节出问题,风险传导性更强。

三、一个真实场景:药店老板老张的故事

说个比较典型的经营场景。

老张开了一家社区药店,2026年6月从一家有资质的批发企业进了批某厂家的降糖药。进货时查验了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均在有效期内),验收时核对了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检查了外包装和说明书,做了完整的验收记录,入库后按规定储存在阴凉库,温湿度记录齐全。

三个月后,监管部门通知这批药被认定为劣药(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老张慌了——自己又不是药厂,药品质量又不是自己能控制的,难道要跟着挨罚?

按照新规第八十六条,老张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免罚条款:进货渠道合法(批发企业资质齐全)、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储存养护全程合规。监管部门收缴这批劣药即可,不另行处罚,不记入行政处罚档案,不影响信用评级。

但请注意,如果老张的温湿度记录有三天空白,或者验收记录上漏写了批号,任何一项有瑕疵,免罚就不适用了。

四、操作清单:药企老板今天就能做的三件事

知道条件之后,关键是执行。以下是三个可以快速落地的操作建议:

第一步(半天能做完):把供货方资质档案清理一遍。拉出所有供货企业的清单,逐一核验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复印件是否加盖了供货方原印章。过期的、缺章的,立刻联系对方补充。建议建立电子台账,到期前自动提醒。

第二步(一到两天):把验收记录模板标准化。检查现有的采购验收记录表是否包含全部必填项: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验收日期。缺什么补什么,确保每笔进货都有完整记录且可追溯。

第三步(一周内):把储存养护记录查一遍。尤其是冷链药品和阴凉储存药品,检查温湿度监测记录是否连续完整,有无断档。如果用的是自动监测系统,确认设备是否在校准有效期内。发现记录断档的,尽快排查原因并补充说明。

五、免罚不等于免责:民事赔偿还得管

最后提醒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点:免予行政处罚,不等于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如果因为经营、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仍然要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操中,通常是"先行赔付、后向追偿"——药店先赔给消费者,再根据采购合同和质量协议向供货企业追偿。

所以,即便行政处罚可以免,采购合同里的质量条款和追偿机制一定要写清楚。建议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行政处罚费用等。这样一旦出事,追偿才有合同依据。

实务建议总结

新条例第八十六条给了守法药企一个明确的免责通道,但前提是你在日常经营中真的做到了"尽职"。与其等出事再找证据,不如现在就把基础工作做扎实——资质档案管好、验收记录填全、温湿度记录不断档。这三件事做好了,不仅是为了免罚,更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基本功。

(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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